徐XX是桐乡市XX某商铺的权利人,2021年8月,他与陈XX、施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二人用于经营门窗销售。然而自2023年10月起,租客便不再支付租金,徐XX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和刑事辩护领域都有丰富经验。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关键要点把握精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还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庭审中,俞国锋律师精准指出,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俞国锋作为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他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成功驳斥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为房东追回了全部拖欠租金,还争取到了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此次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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