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吴川市XX公司(某投资置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出具了收据。然而,同年X月X日,庞女士以《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由此引发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1.单价约定问题
庞女士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认为应以原本商定的单价为准。
公司则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查明,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对于单价的约定存在争议,但庞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不过,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若双方对单价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在本案中,虽然庞女士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定金退还问题
庞女士认为由于单价问题,自己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公司依据《认购书》中“逾期超过XX天则本《认购书》自动解除,乙方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的条款,主张庞女士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认为,虽然庞女士未能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是由于双方对单价存在争议导致的,并非庞女士故意违约。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应退还庞女士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径付,本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在签订购房认购书时,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各项约定,特别是单价、定金退还等重要内容。如果对某些条款有疑问,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确保双方的理解一致。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收据等,以备不时之需。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戴雯雯律师作为庞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案子办的执业理念,让当事人感受到了专业和负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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