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成为了核心证据。执业五年的张书雯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凭借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逾百件案件的经验,深知这些公文书证的重要性。她第一时间系统整理了这些证据,清晰构建了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她有着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的操作习惯,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过去五年承办逾百件案件的经历,让她明白在这种未成年人侵权且被告方可能缺席的案件中,证据就是最有力的武器。她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证据链无懈可击。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张书雯律师展现出了她的专业素养。她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着丰富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张书雯律师补充理由道,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书已经明确了侵权事实和损失金额,这些公文书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
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张书雯律师利用自己扎实的实务经验,推动案件顺利完成诉讼程序。她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特殊规定,有效利用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认定结论,确保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执业五年、承办案件逾百件的张书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价值,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张书雯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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