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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解除纠纷:律师如何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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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4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伟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3人 执业15年
律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11112775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363057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偿等领域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十余年来本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本律师一直秉承高效、优质、认真和专业的态度为每个委托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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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伟玲,执业13年,专注于土地纠纷案件代理。在高某与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伟玲作为被告丁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重点论证协议有效性、“一事不再理”原则和除斥期间等,成功说服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土地转让协议解除纠纷:律师如何驳回原告诉求

2024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与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高某认为,2007年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被告在未征得其和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此行为严重违法违约。

被告丁某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应诉。李伟玲律师在答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重点论证。她指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案涉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将土地转让给案外人与原告无关。同时,李伟玲强调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并且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伟玲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以此为依据,将自己的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她严谨的论证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被告方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均已履行完毕,2008年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且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生效判决相悖。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李伟玲律师在这起土地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她在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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