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与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高某认为,2007年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被告在未征得其和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此行为严重违法违约。
被告丁某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应诉。李伟玲律师在答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重点论证。她指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案涉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将土地转让给案外人与原告无关。同时,李伟玲强调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并且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伟玲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以此为依据,将自己的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她严谨的论证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被告方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均已履行完毕,2008年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且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生效判决相悖。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李伟玲律师在这起土地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她在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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