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是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甲女士、乙女士与被告丙XX系兄妹关系。三人父母去世后,二原告起诉主张对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诉争房屋按份共有。被告丙XX委托执业20多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的李同红律师代理。
证据审查与逻辑攻防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全面梳理。在审查《家庭会议决定的事》的证据效力时,李同红律师发现该文件无任何人签字确认,虽原告称系父亲亲笔书写,但也无父亲签字。经法院释明,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导致文件真实性无法证实。李同红律师凭借多年婚姻继承案件经验,深知此类文件签字确认的重要性。
在审查购房出资情况时,李同红律师翻到原告提交的购房款收据等票据,发现付款人均为父亲丁X,并非二原告。原告虽有证人证言证明乙女士借款交购房款,但证人未到庭,法院无法认可其效力。
李同红律师还指出原告主张的前后矛盾,提交前次诉讼开庭笔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对《家庭会议决定的事》性质的不同解释,削弱了该证据可信度。
专业壁垒转化为胜诉优势
李同红律师强调举证责任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能证明其为诉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李同红律师凭借在婚姻继承析产领域的专业深耕,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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