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初始面临着明显的困境。工程已验收且有结算书,这使得欠款事实看似确凿。而且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文件记录不够完善,存在证据缺口,难以有力反驳原告的主张,在诉讼初期处于不利地位。
汪能文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对于原告依据的合同条款,律师指出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存在模糊之处,被告付款是有前提条件的,而原告并未完全满足这些条件。同时,律师收集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及时整改,这影响了付款进度。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律师认为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不存在逾期利息的问题。
庭审中,有一次关键交锋围绕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展开。原告提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的工程质量合格鉴定报告,汪能文律师进行了质证。律师指出,该鉴定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的选择未经过被告同意,鉴定过程缺乏被告的参与,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同时,律师提交了被告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双方就两份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能文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程序存在瑕疵,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鉴定报告能证明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欠款,对于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找出付款条件等方面的模糊点,从合同约定上进行抗辩;二是注重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如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以此证明工程存在问题,影响付款进度;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指出证据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瑕疵,降低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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