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朱某因与杭州某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朱某占股30%,公司设立后仅正常运营半年,之后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涉及经营管理、出资、财务披露等各方面。朱某作为占股30%的股东兼监事,不能正常查看公司完整账目,不能参与管理运营,长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2021年底公司停止经营,各股东有意解散,但因个别股东消极应对,无法形成书面决议。
在股东纠纷案件中,认定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并说服法院判决解散并非易事。戴芬芳律师作为朱某的代理人,凭借其在股东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承担起了破局的重任。
戴芬芳律师深入研究《公司法》,精准把握公司解散的条件。她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多方面的证据。通过收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微信聊天记录、开会录音、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证据,清晰地呈现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戴芬芳律师以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向法院阐述公司已符合解散条件。她指出,2021年12月公司已停止经营,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到庭各方股东(占注册资本97%)均同意解散公司。最终,戴芬芳律师成功说服法院,法院认为朱某占公司注册资本30%,有权提起解散诉讼,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
2024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某舞美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戴芬芳律师执业11年,在股东纠纷领域深耕细作,此次成功代理案件,为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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