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之后,赵X将孙X和周X告上法庭,称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二审未到庭。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赵X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主张:赵X主张这些款项是借款;孙X辩称赵X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有款项交付,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周X与赵X是母子关系,其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可能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所以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赵X无法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
第二,购房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赵X在孙X与周X购房期间提供了资金支持。
双方主张:赵X主张购房款是借款;孙X认为在无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借款。
法院认定:赵X是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是常见现象。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所以,法院认定购房款不是借款。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有出资行为。
双方主张:赵X主张店铺相关款项是借款;孙X认为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
法院认定:店铺在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法院认定店铺相关款项不是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是借款,一定要写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转账时最好备注“借款”。如果是投资,也要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别觉得亲戚之间谈这些伤感情,真到了法院,白纸黑字的证据比什么都管用。
写在最后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根据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赵X的出资不是借款,驳回了她的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800余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等相关案件占比约6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借贷合意这个关键问题,为孙X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