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商业环境中,长租公寓/包租公司“跑路”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中公司常通过“空壳”化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极大困扰。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寿瑶,凭借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打下的坚实法律基础,在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20XX)川01XX民初XXXX号案件中,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但该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且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原告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
郭寿瑶律师并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这个“空壳”公司。因为具备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和对公司法的深入研究,她深入调查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通过调查,她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
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基于丰富的债务执行案件经验,她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
庭审中,郭寿瑶律师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由于对公司法的精准把握,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郭寿瑶律师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她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并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原股东)与邱XX(现股东)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物业费等共计1723.17元以及逾期利息,黄XX、邱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寿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深入调查、精准调整诉讼策略、准确适用法律和合理核算损失等专业能力,为处理同类债务执行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在解决“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难题上树立了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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