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他的走私行为有三种模式:和国外供货商共谋,通过水客带货,把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300余支萨克斯、小号等乐器,以“蚂蚁搬家”的方式从多地旅检渠道携带入境;同期,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50余支同类乐器,通过伪造合同、发票压低申报价格来偷逃税款;还和境外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检方认为,B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巨大,应按个人犯罪处理,B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B某觉得自己所在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为自己对海关政策理解不足,被供货商的进货方案误导才涉案的。一旦自己被判实刑,公司将难以为继,员工也会失业。他希望能争取到更轻的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介入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在主体定性方面,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但律师阅卷后发现,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日常运营等,公司合法注册且具备相关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履职行为。在税额核定方面,律师发现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还把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一并计入走私数额。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政策,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优先认定单位犯罪。B某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整体意志,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所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将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税额核定,律师指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机会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这个案子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如果不幸涉案,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可以从主体认定、税额核定等方面寻找辩护突破口,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风险,但在周文达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实现单位犯罪认定,偷逃税额核减至95万元,最终获得缓刑,公司也得以继续经营。周文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10余年间,他承办了近600件刑事案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占比达60%以上。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这起复杂的走私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辩点,在细碎的证据中找到突破,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正是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和专业能力,才让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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