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五味杂陈。他与巩X1恋爱同居后,在谈婚论嫁阶段依对方要求支付了77000元彩礼,可对方却始终推脱不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对方还拒不退还彩礼。无奈之下,史X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丰富经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与史X全面沟通案件细节,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此前他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和给付前提,完整论证该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让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被法院采信。
对于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到账次日即被支取,巩X2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说明彩礼接收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的,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针对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对于“三金”购置费用、7000元转账款等,他依据事实和习俗客观认定;对于服装购置款、小额微信红包、医疗费等费用,明确指出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且医疗费未提供对应结算凭证,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
王永强律师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枣庄市政协委员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等,始终围绕相关法律规定,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市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二被告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王永强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凭借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愧是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也彰显了他作为省优秀刑辩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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