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激化。原告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两年。此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被告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女方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对于七处房产的产权登记、贷款合同、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账户明细等关键证据缺失。朱邺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购置、债务形成等事实,通过申请调查令等方式,核对七处房产产权登记、贷款合同、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账户明细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房产的归属、债务的承担等提出不同意见,比如认为某些房产应归自己所有,某些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朱邺律师则围绕子女最佳利益、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合理承担核心要点,与对方及法院多次沟通协商。他依据梳理好的证据,指出房产的实际情况和债务的形成原因,强调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以及保障子女稳定生活的重要性。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昆明市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昆明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曲靖市区住宅归被告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
朱邺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核心诉求;其次,针对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证据补强,如申请调查令等;最后,在庭审和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证据,围绕核心要点进行沟通协商,平衡双方利益诉求,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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