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同年6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之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提出三个诉求:一是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三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支付工伤待遇。
被告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结合被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之后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这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关键。在核算工伤待遇金额时,法院根据各项费用的标准和相关证据,算出总计为152,499.55元。而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这一情况对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产生了影响。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因为有生效判决确认,所以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考虑到被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后续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在工伤待遇金额方面,虽然法院核算的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由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对于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因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代理被告。
法律建议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相关证据的保存。劳动者遇到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按照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对仲裁结果有异议,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告试图否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但最终未能如愿。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积累,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待遇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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