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是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是在该公司担任库管的刘先生。核心争议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最初,刘先生掌握的证据有受伤后与丈夫、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录像。某区人社局在调查询问证人后,认定刘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赫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先生“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先生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最后,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意公司曾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周赫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意公司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完善间接证据链、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梳理并固化行政程序等方法。他指导审查原始电子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强调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需提供相反证据,确保行政复议程序无瑕疵,有效应对了用人单位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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