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某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某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被送医救治。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XX公司
请求撤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确认颜某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XX公司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某是XX公司雇佣人员,相关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颜某工作短期灵活,不受XX公司管理,与XX公司无劳动关系。XX公司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颜某
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正确。XX公司仅施工了部分基座,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公司的XX和李XX要求工人直接为XX公司干活,此时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XX公司
称中间被XX公司撵走,剩余活不是自己做的,以前干活有发票,现在手机有证明,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一审法院查明,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左右撤出施工项目,之后颜某等人工作由XX公司员工李XX负责管理,颜某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期间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二审中,XX公司提交沙石料证明,想证明10月1X日之后不是自己干的活,但因无法核实真实性,法院未采信该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本案中,颜某在XX公司承包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颜某是XX公司雇佣人员,却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某工作由XX公司管理,工资和医疗费由XX公司支付,这是XX公司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所以,法院认定颜某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某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颜某。
法律建议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过程中,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颜某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颜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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