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情况。然而,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定,此解除事由不成立。
争议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作为解除依据
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所以,法院认为此理由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争议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某建设公司提出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其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法院判定,该解除事由也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都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以劳动者胜诉告终,缪X某成功获得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这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以来,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她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在庭审中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这份专业和尽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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