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原告B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材料买卖运输合同纠纷,将被告A、被告B、被告C、被告D(某化工企业,我方委托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等共计百余万元,并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执业至今承办案件百余件的莫川川律师接受被告D委托应诉。他仔细研究案件,发现这是一起多层分包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
精准抗辩策略
莫川川律师作为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围绕合同相对性、多层分包关系、发包人责任边界展开抗辩。他翻到合同相关条款,对比各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被告D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曾服务于大型上市企业的莫川川律师,熟悉企业流程与商事交易模式,依据建工司法解释,清晰界定发包人责任边界。在庭审中,他精准抓住核心焦点,直击要害,提出原告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定条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专业价值体现
莫川川律师作为高级企业合规师,秉持“合规创造价值”理念,成功为项目发包人排除巨额工程款连带支付风险。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D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不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D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为发包人、总包方、分包方责任划分提供了典型思路,专业守护了企业商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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