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雯雯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中,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遂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风险是,很多人在婚姻关系中忽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张雯雯律师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重大财产。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赠与C女士大额款项,明显侵犯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了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张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一贯主张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在这起案件中,她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同时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在类似的婚姻财产纠纷中,建议夫妻双方明确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遇到财产赠与等重大事项时,应充分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同时,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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