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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18万条建工信息涉罪,能否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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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9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骄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11090145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51446522
代表案例:42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1年执业至今;211重点大学毕业,理论丰富;年办案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有团队,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办过大案,如与五星、南京报业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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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了18万余条建工信息,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能否争取到缓刑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就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律博弈。
买18万条建工信息涉罪,能否争取缓刑?

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当事人甲后续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不仅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当事人甲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能否适用“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

第二,当事人甲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三,当事人甲是否能被适用缓刑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关于购买信息用途合法性及入罪标准:

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甲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是违规违法的。

双方各自主张:当事人甲认为自己是为了企业经营购买信息,应适用“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公诉机关则认为其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应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理由。因为当事人甲的使用用途涉及违法,无法认定为合法使用,所以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甲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

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甲非法获取并留存了48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双方各自主张:当事人甲认为自己未获利且及时删除信息,不应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当事人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远超入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是否能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未获利、及时删除了信息。

双方各自主张:赵骄虎律师为当事人甲辩护,提出应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应根据其犯罪事实依法量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赵骄虎律师的意见。结合当事人甲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上,一定要确保用途合法,避免因违法用途而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类似案件,要及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自首情节。最后,要积极悔罪,比如及时删除非法获取的信息、主动交代未获利情况等,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结尾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最终当事人甲因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的处罚。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悔罪表现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赵骄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他前期积极争取不起诉,后期聚焦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正是这些实战积累和专业素养,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辩护的关键所在。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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