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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名投资者遇证券虚假陈述难题,律师介入助力集体胜诉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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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534人看过
导读:孙X等88名投资者起诉深圳某科技股份公司、黄X、陈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业绩预告差错构成虚假陈述且有重大性,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被告未明确提及主张。律师通过股价波动等证据支持原告。法院认定重大性及因果关系成立,二审维持一审,88人集体胜诉。
88名投资者遇证券虚假陈述难题,律师介入助力集体胜诉获赔偿

孙X等88名投资者在面对上市公司深圳某科技股份公司虚增利润、业绩预告虚假记载的情况时,手中虽知晓公司被证监会处罚这一事实,但对于如何证明案涉业绩预告差错构成虚假陈述、具备重大性,以及自身投资决定与该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等问题,缺乏清晰的思路和有效的证据,陷入了维权困境。20XX年,在投资者们迷茫之际,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介入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深知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徐晓律师介入后,没有急于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确定了以股价波动等作为关键证据的初步策略。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时间节点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期限有着严格要求。按照普通代理的常规路径,可能会陷入证据收集不充分、举证不及时的困境。但徐晓律师凭借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程序规则的熟悉,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迅速组织团队对某科技股份公司案涉业绩预告行为实施日和更正日的股价波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收集了大量相关数据和资料。在紧张的举证期限内,徐晓律师带领团队加班加点,确保关键证据能够及时提交。例如,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收集一些表面的证据,而徐晓律师不仅关注股价波动的表象,还深入研究背后的原因和规律,通过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进行分析,为证明案涉业绩预告行为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终,法院认定某科技股份公司案涉业绩预告行为实施日和更正日的股价波动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的股价变化特征,具有重大性;孙X等88人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更正日之前买入某科技股份公司股票,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形。二审维持一审胜诉,88人集体胜诉。不过,虽然此次胜诉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徐晓律师在诉讼期间已经采取了一些预防性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等。他告知投资者,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进一步的执行措施,为投资者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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