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婚内财产赠与纠纷,原告是A女士,第三人是其丈夫B先生,被告是C女士。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征得A女士同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晓丈夫有转账等赠与行为,但缺乏完整的证据链。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的材料、婚外情及赠与事实的完整证据,以及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证据。
张雯雯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此外,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被告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张雯雯律师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存在瑕疵,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进行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固定能明确财产权属的证据,优先梳理能证实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链,优先收集能支持诉求的合理证据。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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