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施工人,与被告公司就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应诉后提出了多重抗辩理由,主张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否认逾期付款事实;辩称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依据;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同时对合同签订、工程竣工时间等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面对被告的诸多抗辩,阎乔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首先,阎乔律师团队精准梳理证据,固定案件核心事实。他们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推翻了被告的不实抗辩。
接着,阎乔律师团队直击争议焦点,抗辩付款条件成就。针对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阎乔律师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论证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
最后,在庭审中,阎乔律师紧扣法律依据,主张合法诉请。他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为原告追索全额工程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与事实支撑。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阎乔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多起类似案件,凭借其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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