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安置土地建房,相关手续原告自理。原告取得“三证”后,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十余年间原告信X维权无果,“三证”也因未被告知到期程序而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原告不服,委托郑智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郑智面临着要证明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以及C镇政府应履行协议义务的客观约束。郑智,2025年开始执业,上饶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长处理行政协议履行纠纷类案件。他采取了以下操作:一是进行程序违法抗辩,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这是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进行实体义务论证,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三是组织证据,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全面反驳被告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但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本案从证明行政复议违法到推动实体审查的转化,关键在于郑智律师在诉讼中同步进行的程序违法抗辩和实体义务论证。这种方法将程序争议与实体证据准备并行推进,有助于在行政协议履行纠纷类案件中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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