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周女士经第三人居间介绍,与被告何先生、张女士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78万元购房款。然而,两被告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且拒绝退还购房款。周女士遂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及相关费用。
姚厅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拥有学士学位,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作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提出诸多抗辩理由,包括认为自身无需承担责任、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违约金不应支持、律师费过高以及中介费与本案无关等。被告何先生的答辩意见与张女士基本一致。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姚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在违约金问题上,姚厅律师指出,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虽然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主,但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并不过高。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标准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对于中介费的问题,姚厅律师依据《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中介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的约定,以及某公司出具的收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支付的1万元中介费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认为,在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1万元不存在或对应收据并非涉案房屋的交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请。
在律师费和担保费方面,姚厅律师提供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函、发票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法院认为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有合同依据,且证据能够对应本案,因此予以支持。
此外,针对被告主张本案债务仅由何先生承担的抗辩,姚厅律师指出,在本案债务发生时,何先生和张女士仍属于夫妻关系,且均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共同履行合同义务。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足以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法院采纳了姚厅律师的观点,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张女士向原告周女士返还购房款78万元及违约金,支付中介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和保全担保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姚厅律师作为广州市中小企业专家团成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调解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导师、广州市律协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不仅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还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湛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此次成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次彰显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购房者在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像姚厅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将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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