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然而,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在案发后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的辩护律师杨子兴提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需对张某的投案情况进行核实。法院经过查明,确认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争议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杨子兴律师指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经过审查,认可了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认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宽处理。
争议点三:张某的社会危险性和悔罪表现
杨子兴律师强调,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并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同时,杨律师还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认识到认罪认罚的重要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另外,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实际行动也能体现悔罪诚意,增加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得益于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办理本案时,他紧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同时挖掘无犯罪前科、取保候审期间合规表现等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他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