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于是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争议点一:原告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且有相关支付凭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向被告支付,即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争议点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以自己名义与原告进行交易。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支付给XX公司的购房款应视为支付给被告。被告则不认可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所以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争议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被告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对施工进度的影响以及原告付款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认为被告延期交房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是否有合法的收款权限,最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并保留好支付凭证。同时,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购房款支付、表见代理以及疫情免责等问题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正是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