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有位个体工商户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签了字,但就是没支付货款。个体工商户多次催讨都没结果,于是委托衣超律师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给XX公司供应了货物,XX公司就应该支付货款。股东B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未缴足150万元,所以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称,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则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XX公司还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要扣除维修费,并且认为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援引了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能作为结算依据。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提供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原告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经营,有营业执照为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认定方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未缴足出资,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证据效力,入库单明确清晰,结合交易习惯可作为结算依据,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供货方要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入库单、合同等,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如果遇到公司拖欠货款,要及时了解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要是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中,原本以为公司无力偿还货款就只能自认倒霉,没想到未出资的股东最终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给债权人追讨欠款提供了新的思路。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东责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这些年里,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由于多年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他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了债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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