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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胜诉,律师助力供应商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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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853人看过
导读:某泵业公司与化公司、中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后对方未按约付款,泵业公司起诉。一审判决化公司等付款,化公司上诉。执业9年的邵如阳律师代理泵业公司,通过论证共同买受人身份、主张付款条件无效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供应商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胜诉,律师助力供应商追回货款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对合同文本的细致研究。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的邵如阳,深知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至关重要。过去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他,习惯从合同的各个条款中寻找突破点。他重点分析了合同中关于“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为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做准备。

在与一审法院的沟通中,邵如阳律师提出化公司与中公司在合同中多处被并列表述为“甲乙方”,应认定为共同买受人。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论证。执业9年、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的邵如阳律师补充理由道,从合同整体来看,双方在产品交付、验收、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是共同承担责任,这符合共同买受人的特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化公司为共同买受人。

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条件未成就。邵如阳律师在二审应诉时,系统梳理了一审判决依据。有丰富二审应诉经验的邵如阳律师针对化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对于化公司提出的“非共同买受人”观点,他再次强调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说法,他通过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对于“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观点,他准确援引该条例关于禁止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条件的规定,主张合同第7.1条无效。

违约金方面,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但同时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有过处理类似合同违约金案件经验的邵如阳律师,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同时确保泵业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

针对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邵如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经验,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泵业公司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邵如阳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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