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找到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的文贤飞律师时,只带着满腔的焦虑和一个简单诉求:追回那笔被拖欠已久的货款。原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配电箱供应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却以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仅承认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而原告主张剩余合同款高达889151.74元。这里的难点在于,结算问题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试图以此拖延付款,且法律对于结算条件和付款条件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模糊性。
文贤飞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四方收货验收单,确认其完整性和连续性。接着,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付款义务的规定,明确指出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且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在庭审中,文贤飞律师围绕这些核心观点进行了有力辩护,强调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这一结果与被告最初承认的欠付金额形成了鲜明对比,为原告成功追回了大额债权。
结合四川地区办案经验,在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的四方收货验收单,就是确定货款金额和证明供货义务完成的关键证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证据中挖掘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结算等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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