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该公司觉得张某这是合同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还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及认定
焦点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张某一方认为,自己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在搞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该公司觉得张某把设备挪作他用,就是想非法占有这批设备。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认定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焦点二: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张某的辩护人系统论证,本案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该公司则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后,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这属于民事范畴的纠纷。
焦点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签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承租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避免出现类似张某这样的情况,否则可能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出租方来说,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协商、民事诉讼等,不要轻易认定对方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中,张某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最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背后离不开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了1000多起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就有300多起。正是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张某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让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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