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是某科技公司的经理。2016年3月29日,黄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张某以及担保人陈某、赵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陈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依约向李某和张某放出了款项,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张某却并未归还借款。
黄某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他以王某作为代理律师,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如下: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申请人一方未进行答辩和举证,但他们潜在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通常有:可能会认为借款本金数额不实、利息计算过高不合理、律师费不属于必要支出不应由其承担等。
针对这些可能的抗辩,王策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借款合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即合法有效。本案中的《借款担保合同》符合上述法定要素,自双方签订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依法成立。
2.利息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且调整后的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此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3.律师费的合理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违约,黄某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仲裁案件,这是合理的维权成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实际发生的且合理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4.担保责任的明确性:陈某、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被申请人李某、张某到期未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未足额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黄某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支付合法利息并赔偿合理的律师费。同时,担保人陈某、赵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仲裁结果
大连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李某、张某偿还申请人黄某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被申请人陈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23490元,由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23138元。此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同时驳回了公司潜在的其他抗辩理由。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贷行业中,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有:一些借款人认为借款后可以随意拖延还款,不重视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甚至认为律师费等维权成本不应由自己承担;部分担保人对自己的担保责任认识不足,认为只是简单签字,不需要承担实际的还款责任。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利息的计算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因违约产生的合理维权成本,如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对于借款人来说,要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对于出借人来说,要重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对于担保人来说,要清楚自己的责任,谨慎签署担保协议。
王策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王策律师尽职搜集整理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律师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了借款合同、担保责任、利息计算等法律关系,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的情况,王策律师充分阐述观点,有力驳斥了潜在抗辩理由,使仲裁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最终赢得了全面胜诉。
金钱往来无小事,一纸合同定权益。王策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为当事人追回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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