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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芳律师:公司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解约,却被判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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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7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6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728043556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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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和员工签了合同,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把人辞退,居然被法院判定违法解除,还要支付赔偿金。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代理,最终成功为劳动者维权。
朱秀芳律师:公司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解约,却被判违法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也就是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是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被告缪X某则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证据方面,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从工资支付记录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缪X某也不予认可。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法院的认定逻辑

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审查其解除事由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程序。

对于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因缪X某的工作履历有社保参保单位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所以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记录显示缪X某无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无事实和法律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关键证据,像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结尾

这起案件中,公司原本以为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是合理合法的,却没想到最终被判定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朱秀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宁波大学法学学士打下的坚实基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朱秀芳律师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庭审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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