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某、B某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取得“三证”,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十余年间经原告信X仍未解决,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申请。
面对这一情况,原告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提起行政诉讼。郑智在代理此案时,采用了一系列专业策略。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郑智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而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郑智组织了相关证据。他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以此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经过审理,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裁判。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法院判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对于原告主张的13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其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郑智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代理策略,成功推动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带来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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