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20XX年,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后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X。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然而,在约定过户当日双方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庭审中,李同红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同时,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陆X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对于卖方主张的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李同红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并且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解除合意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李同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提交完整证据链,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展现了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通过证据链构建实现胜诉的专业能力。在其25年的执业生涯中,李同红承办了大量类似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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