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杨XX,1998年出生,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他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4月,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杨XX前往广东广州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中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已查明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19900元ATM取现,2000元转入他微信用于个人开支,已查明涉诈资金6000元。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谭XX和卢XX涉嫌诈骗罪。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按指令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好友牟利。26日,谭XX和覃XX操作卢XX、植XX、覃XX、严XX的手机,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都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接下来看看这两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第一,杨XX是否构成自首?杨XX的辩护人认为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查明,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第二,杨XX非法获利金额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依据仅为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4次“零钱提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矛盾。所以,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第三,谭XX和卢XX的量刑情节如何认定?谭XX的辩护人认为他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是从犯,不应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他构成自首、是从犯、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应适用缓刑。法院查明,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两人都是从犯且犯罪未遂,依法都应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对于杨XX,法院判决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对于谭XX和卢XX,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从这两个案子看,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在参与一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时,要保持警觉,不要轻易听从他人指令。如果不小心卷入案件,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这两个案件中,被告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法律是公正的,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但也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这两个案件中能精准地抓住争议点,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两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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