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内心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便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杨子兴律师认为,这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经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争议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杨子兴律师提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认可了这一点,认为张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
争议点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杨子兴律师指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并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法院经过审理,也认同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张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用实际行动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这样在量刑时,有可能获得从轻、从宽的处罚。同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这让他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杨子兴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办理本案时,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让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正是因为他严谨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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