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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定性存争议,法院最终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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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852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喻泽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151093600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03870536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13303870536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具有非常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擅长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不忘初心,做人民的律师,做有水平、有理想、有抱负、有担当、有朝气的律师,以“人品、业务水平、认真负责”作为基本准则,以“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坚守职业道德、秉持谦和忠诚的态度”作为职业之本,以“仁爱之心、怜悯心、救世之心”作为做人之基,严格要求自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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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案件里,罪名的定性常常引发激烈争议,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别巨大,这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命运。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件,就围绕罪名定性、自首认定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法院最终如何判定呢?
罪名定性存争议,法院最终咋判决?

案件事实背景

这起案件涉及到多起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其中一起是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起诉,但最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另一起是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后律师介入,对自首等情节进行充分量刑辩护。这两起案件最终都在罪名定性或量刑上有了重要变化,引发了广泛关注。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还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利用网络通过招揽兼职人员、租赁微信号、QQ号的方式赚取非法利益。原告(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告辩称其行为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利用网络进行了一些非法活动,并非直接实施诈骗。法院最终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欺诈性,但从其具体行为方式来看,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活动以获取利益,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特征,而不是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第二,被告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陈述,退还了全部非法获利。原告(公诉机关)未明确对自首情节提出异议,但也未积极主张。被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构成自首,认为其在他案中已被讯问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告的主张,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虽然其在他案中的情况与本案有一定关联,但并不影响本案中自首情节的认定。

第三,强制猥亵案中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是否都成立?

法院查明,现有证据对于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了多起强制猥亵行为。被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无罪辩护为出发点,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仅认定一起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现有证据对于部分指控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所以只能认定证据充分的一起犯罪事实。

整体判决结果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被告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要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面对指控时,要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罪名,要及时提出合理的辩解和证据。另外,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从宽处罚,但也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尾

这几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罪名定性和量刑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些案子的,是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的喻泽源律师。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逾1000余起各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这些案件中一眼看出了罪名定性、自首认定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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