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X于工作期间在某船务工程公司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随后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俞X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5,000元。此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作为俞X的代理人参与案件,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
在仲裁调解过程中,毕罗春律师展现出了其曾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的商业合规意识。他精准计算各项诉求,为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前担任企业法务时,毕罗春律师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这使得他在处理此次工伤赔偿案件时,能够清晰梳理赔偿项目和金额,为俞X争取合理权益。在调解中,毕罗春律师努力平衡双方利益,积极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
毕罗春律师还巧妙设置逾期违约金条款。由于曾长期处理企业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他深知约束条款的重要性。约定若公司逾期支付,需另行支付8,000元违约金,以此有力督促公司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保障了俞X能及时获得赔偿。
对于商业保险理赔配合义务,毕罗春律师也进行了对等约束。约定俞X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公司,同时约定公司承担差旅误工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平衡。这一举措体现了他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的能力,避免了俞X因配合理赔而产生额外损失。
最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果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0,070元,扣除已付35,070元,剩余205,000元于2025年10月11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被申请人另付违约金8,000元;申请人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被申请人,逾期配合则支付违约金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日解除,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争议。毕罗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高效、低成本地解决了纠纷,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展现出专业、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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