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程序点,它直接决定着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试图以此逃避赔偿责任。执业十七年且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经验丰富的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凭借其长期处理同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坚定地为投资者周X维权。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关键的调查取证工作。自2006年执业以来,徐晓律师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操作流程十分熟悉。他知道在这类案件中,交易数据是重要的证据。于是,徐晓律师团队依据前期已有生效的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这一动作源于徐晓律师在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总结的经验,他深知准确的交易数据对于确定投资者损失以及证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徐晓律师积极主张权利。他向法院说明,根据示范判决所明确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周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购入股票,后因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初步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他在以往代理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都是依据类似的交易数据和示范判决来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失赔偿的。最终,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
之后,徐晓律师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在处理批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徐晓律师,明白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在确定赔偿数额上的重要性。经审理,法院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投资者周X挽回了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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