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似平常的建筑工程合作中,被告集团公司的一个举动却让原告XX公司陷入了困境。20XX年X月X日,XX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承建内蒙古阿拉善盟某热电联产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集团公司强行将XX公司清退出施工现场,并留置了XX公司租赁及自有的建筑设备。此后,租赁站因设备未归还、租金未付等多次起诉XX公司,XX公司最终向租赁站支付租赁费及设备赔偿款共计861万余元。XX公司认为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索赔损失789万余元。
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非适格主体”“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等多重抗辩,这让XX公司在程序上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境地。一审中,这些抗辩给XX公司的索赔之路蒙上了一层阴影。就在这时,彭佩荣律师接手了此案。
彭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制定了缜密的诉讼策略。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损失数额的确认等方面。彭律师运用自己擅长的证据梳理和分析能力,当场瓦解了对方的论证。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彭律师系统梳理了本案关联的多起诉讼,包括2016年租赁站起诉原告追索租赁费案、2018年租赁站再次起诉索赔设备损失案、2016年集团公司起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案等,以及原告于2019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的材料,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证明诉讼时效因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而多次中断。被告代理人在面对这一系列严谨的证据时,显得有些慌乱,试图寻找漏洞但却难以反驳。
在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彭律师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多名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原告撤场后施工现场的架管等设备未被拆除,仍留置在工地。同时,她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内蒙古某能源公司20XX年X月的46份物资出厂证明单,证明被告集团公司允许他人将案涉设备拆除并运出工地,未履行合理保管义务,直接导致设备灭失。当彭律师在法庭上一一展示这些关键证据时,被告集团公司的代理人沉默了许久,最终无法对这些证据提出有效的质疑。
此外,彭律师还精准论证了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在设备被留置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疏于管理,致使损失扩大。这一抗辩虽导致原告承担了主要责任,但体现了彭律师恪守诚信、客观陈述事实的专业态度。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撤场后,其租赁的建筑设备仍留置在施工现场,被告集团公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任由他人处分设备,最终导致设备灭失,与原告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原告在设备被留置后持放任态度,疏于管理,在法院审理其他关联案件时未及时主张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集团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XX公司赔偿损失XXX.6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原告承担了主要责任,但此次判决仍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是这场长达十年诉讼的一个突破性成果。不过,由于被告是否能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尚不确定,彭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不履行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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