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唐某涉嫌的是诈骗罪。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某以朋友朱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几乎没有,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够证明他没有采用虚假资料骗取补助金的相关材料,比如农场实际运营情况、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证明等。
李坤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了调查令,对农场的经营状况、申报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了详细调查。调取了农场的银行流水,查看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骗取资金的行为。还梳理了相关的邮件往来,试图从中找到能够证明唐某清白的线索。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唐某以虚假资料骗取补助金,证据确凿。但李坤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逐一进行回应。对于银行流水,他指出资金的使用符合农场的正常运营需求,并非用于非法目的。对于申报资料,他通过调查证明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李坤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案件的关键证据,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其次,他会主动申请调查令,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以完善证据链。最后,他会对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能够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力的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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