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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5年,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还能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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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634人看过
暴力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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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案件里,追诉时效一直是个很关键的问题。要是犯罪行为过了追诉时效,那还会被追究责任吗?今天要讲的这起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就和追诉时效紧密相关,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时隔15年,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还能追诉吗?

案件事实背景

2003年5月到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兼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以及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和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来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让工人把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没有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于存放在井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既没有登记造册,也没有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了367枚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毕X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法院查明: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本人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2008年5月22日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过去了15年。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主张毕X的行为构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毕X方辩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在2008年就已结束,到2023年被发现时,已经过了15年,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所以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查明: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毕X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辩称,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毕X是按照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的安排进行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并非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不符合当时司法解释中“非法储运”的构成要件,所以毕X的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涉及到法律上的时效问题,一定要多留意。在企业经营中,对于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处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千万别图省事违规操作。一旦发生类似本案这样时隔多年才被发现的情况,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是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结尾

在这起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法院基于追诉时效和当时的司法解释,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也给我们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敲响了警钟。代理这个案子的,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自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发现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适用的关键问题,为毕X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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