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蒋X诉某甲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这一环节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执业近20年、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对于投资者维权的重要性。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团队迅速展开行动。有着多年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经验的徐晓律师,深知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精确计算损失是核心工作之一。他带领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原告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在计算有效买入数量及均价时,徐晓律师严格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这一操作源于他长期处理此类案件所形成的专业习惯。过去他在处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都采用这一原则进行计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徐晓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同类生效判决,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从而科学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徐晓律师凭借其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以及对证券纠纷案件裁判逻辑的精准把握,为后续的庭审论证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交锋。被告认可相关日期及基准价,但辩称原告损失部分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重大利空事件导致,应予以扣除。徐晓律师团队围绕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论证。有着丰富证券欺诈诉讼经验的徐晓律师,结合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指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原告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他详细阐述了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说明即使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也不能否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他以往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经验,不能简单地将损失归结于风险因素,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损失的影响。法院初步认为被告提出的风险因素有一定合理性。徐晓律师进一步补充理由,他提到自己曾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合理扣除,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将损失全部归结于风险。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有效买入股票8900股,买入均价10.696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54434.18元;酌情扣除60%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共计21817.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深厚实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