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X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公诉机关指控他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让两家公司为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而王XX手中证据有限,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似乎证据确凿,他在这场官司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20XX年,王XX找到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吕泽宇律师接手了此案。吕泽宇律师执业至今,已有5年时间,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几十笔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于经济犯罪领域的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面对王XX的案件,吕泽宇律师第一反应是全面梳理证据,从案件的核心要件入手寻找辩护的突破点。
吕泽宇律师深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他熟悉相关的程序规则。在接手案件后,他迅速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按照常规的辩护思路,可能会陷入被动应对控方证据的局面,但吕泽宇律师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没有急于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与控方纠缠,而是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在短短几天内,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普通代理可能会在常规的证据质证和法律条文解读上花费大量时间,而错失了从核心要件进行突破的关键节点。吕泽宇律师则不同,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提出被告人主观无骗税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代开发票,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也未造成税款损失,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在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吕泽宇律师也告知王XX,在缓刑考验期内,仍需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可能会面临撤销缓刑等后续问题。他为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缓刑期间的注意事项,让王XX做好应对准备,为当事人保留了合法合规度过缓刑期的指引,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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