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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和抚养费是否存在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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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24836人看过
导读:抚养费与探视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没有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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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权抚养费是否存在直接关系?

抚养费与探视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没有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养费这一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探视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

最后要说明的是,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希望离婚了的父母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让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见到孩子,与孩子保持亲情,从而使子女仍能得到父母的共同关心爱护,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A: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B: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夫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孩子是一张白纸,带着懵懵懂懂的记忆来到人世,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都需要父亲和母亲的共同努力。探视权和抚养费的设置是为了让孩子能够在一个能够感受到爱的环境下成长,减少因为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而不是让孩子成为父母感情破裂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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