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杨XX,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杨XX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其中ATM取现19900元,转入杨XX微信账户2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已查明涉诈资金6000元。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杨XX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点二:杨XX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法院经查,起诉书指控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故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议点三: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辩护人认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杨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XX的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同时,有犯罪前科的人更要遵纪守法,不要再次触犯法律红线。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XX有犯罪前科,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处罚,但最终获得了相对轻判。这其中离不开高永帅律师的努力。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让他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为杨X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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