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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铖律师: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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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086人看过
房屋拆迁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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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以及工人管理等工作。然而,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让工人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井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一:追诉时效是否已过

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显示,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公安机关在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二:毕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处置时,企业和个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同时,如果遇到类似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王铖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扎实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的法学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从追诉时效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两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为毕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正是因为他多年来对法律业务的钻研和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才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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