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提出的恶意串通指控给被告带来了很大压力。而且原告质疑被告签约的合法性,这使得被告在证据方面需要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以及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被告存在证据缺口,需要找到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抗辩策略。首先,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这从合作的本质和流程上为被告的签约行为提供了合理性。其次,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以此说明原告对相关情况是知情且认可的。最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在庭审中,双方就“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合伙投资人,对涉及合伙收益的协议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王彦栋律师则依据合同相对性指出,原告并非付款协议对账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同时,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了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的效力,进一步说明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合作模式,证明签约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二是举证证明对方知晓并默认相关行为,消除对方不知情的借口;三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和生效裁判文书,强化协议的有效性,反驳对方的主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