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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合同诈骗200万,为何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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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416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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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还被刑事立案侦查,这样的局面下,嫌疑人竟最终被不起诉。究竟是怎么回事?是证据不足,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
被控合同诈骗200万,为何最终不起诉?

张某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之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查明的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可知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

双方各自主张:该公司认为张某将租赁的设备用于其他地方,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而张某方主张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这属于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张某方的理由。因为张某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2.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范畴:

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问题。

双方各自主张:该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方则系统论证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张某方的观点。本案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涉及民事责任,而非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说明情况。涉及财物使用时,要确保用途合法合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遇到合同纠纷,优先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

结尾

本案中,张某在面临合同诈骗指控且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最终被不起诉,这一结果彰显了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性。而这背后离不开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了逾1000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了关键问题,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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