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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中的专业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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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366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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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深耕交通事故等领域,在这起私家车营运保险理赔案中,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助力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保障当事人权益。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中的专业攻防

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此前承办过50余件交通事故相关案件,她深知此类案件中保险理赔的复杂性。

上诉争议焦点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翻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部分,对比了相关法律条文和过往类似案例。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的戴丽萍,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判断保险公司需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可能生效。

二审胜诉关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丽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次与法院沟通,结合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的她,用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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