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此前承办过50余件交通事故相关案件,她深知此类案件中保险理赔的复杂性。
上诉争议焦点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翻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部分,对比了相关法律条文和过往类似案例。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的戴丽萍,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判断保险公司需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可能生效。
二审胜诉关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丽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次与法院沟通,结合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的她,用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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